一、交通事故未处理完双方车能开走吗?
如果需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而扣留车辆的, 调查结束前车辆是不能开走的。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二、交通事故的赔偿
(一)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是指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需修复而不能修复的,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直接的财产损失折价进行赔偿。
(二)医疗费、住院费及住院伙食费。医疗费主要包括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受害人在医院接受诊疗期间,需要进行伙食消费,而由相关责任人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
(三)误工费。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遭受人身或财物损害,以及处理交通过程而导致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肇事方应赔偿。此外,还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等。
因此,若是不涉及交通肇事罪等情况,公安机关不扣留车辆,双方就能把车辆开走,在完成相关调查之后,公安机关会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当事人应在三十天之内取走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