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一、接122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一)现场防护,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二)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无能力签字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三)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四)因检验鉴定、保存证据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逃逸嫌疑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以及其他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文书。其中检验鉴定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五)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六)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委托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接到鉴定结论复印件后,当事人对评定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向事故处理机构申请重新评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检验结果二日内告知事故各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二、责任认定
(一)简易程序:发生交通事故后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愿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或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民警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简易事故认定书。
(二)一般程序: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员轻伤以上或财产损失较大等情况适用一般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调查取证完毕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天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如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三、处罚
(一)责任认定发生效力后,应将对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报领导审批。
(二)根据领导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
(三)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
(四)告知责任人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五)执行处罚裁决。
四、调解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调解。未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调解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三)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说明未达成协议原因,由当事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调解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