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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好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建言

处理好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建言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决策和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可喜的阶段性成果。但据了解,至今仍有一部分下岗职工不愿进“中心”、不愿签协议,要害是怕三年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从事有收入劳动的人员占有相当比例,但多属“隐性”状态,仍在原单位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真正因实现再就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多。因此,无论是从坚持深化改革的大局还是从维护下岗再就业人员的权益出发,及时处理好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都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建议:

一、要进一步把底子摸清摸实。要处理好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首先要研究把握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新情况与新变化。同时,要把与此相关的情况结合起来一并摸清,如单位与下岗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状况,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付的补偿金额,应予清欠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各种债务金额,以便对推进这项改革的成本、承受能力、资金来源等做到心中有数,早有应对之策。

二、解决“隐性就业”问题重在疏导和管理。要为进“中心”的下岗职工自主从事有收入的劳动,营造更为宽松的环境,使之成为公开的合理合法的经济行为和择业权利,以便于建立起必要的申报手续和管理制度,并加以引导规范。

三、要为清理劳动关系创造更适宜的外部环境。当前,由于用人单位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聘用下岗工人大多“只管用人,不管养人”,这一现状无疑会增加再就业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顾虑。因此,要切实加强各类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科学规范应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工种岗位范畴,合理确定再就业人员工资和保障水平,尽可能把调动用人单位吸纳下权益统一起来。当前尤应注意保护处在职业流动中有更多困难的再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在处理劳动关系中要注意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把坚持改革方向、依法按章行事的原则性与体察群众的承受能力的灵活性尽可能统一起来。对不同情况的下岗职工,在处理劳动关系的变更、补偿等问题时,都应体现有所区别的政策,以赢得多数群众的认同。

五、在重点抓好国企下岗职工工作的同时,要兼顾做好其他不同类型下岗职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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