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行为应该怎样制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制约应表现在禁止滥用诉讼权利的、禁止滥用起诉权等方面上。法律知识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制约。
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制约:
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
在当事人之间的彼此关系上,滥用诉讼权利表现为当事人为了防止自己遭受不利之诉讼后果或者意图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正当地行使《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诉讼权利。
例如,在民事诉讼中,随着诉讼的进行,尤其在经过证据交换或者一次庭审之后,一旦原告发现对其有利的证据尚未收集,为了防止遭受不利于己的诉讼后果,往往会通过行使撤诉申请权而恶意地撤回诉讼,从而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时间、精力与物质成本上的损失。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撤诉行为主要损害的是对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以及尽快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进而稳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程序利益。
2、禁止滥用起诉权的行为。
起诉权虽然也属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但是,毕竟当事人滥用起诉权与在诉讼过程中滥用诉讼权利所损害的利益有所不同。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针对对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所造成的后果可能是损害对方当事人在某一诉讼环节中的利益,为了防止因一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使对方当事人遭受诉讼上的不利益,可以通过在诉讼立法中赋予对方当事人否决权的方式来制约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
3、禁反言。
所谓“禁反言”,又可称为“禁止言行前后矛盾的法理”,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在诉讼外或诉讼中的言行已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某种合理的期待,当对方按此期待行动时,一方当事人却作出与此前自己的言行相反或相矛盾的言行,对于侵害了对方当事人利益的这种言行,可依据诚信原则对其法律效果予以否定。
由于一方当事人所实施的先行行为使对方当事人基于深信不疑而实施了后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实施先行行为的当事人作出与先行行为相矛盾的言行,就可能会给实施后行行为的当事人造成相应的损害。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禁反言”规则也并非绝对适用,有关禁反言的法理在日本司法实务上已经形成了一系列要求严格适用的条件,除前后矛盾的言行、对方基于合理期待或信赖的后续行为之外,还需要对适用或不适用禁反言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后果进行利益衡量。
如果对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不大,或者利益衡量的结果对于言行前后矛盾的当事人过分不利,也可能不适用“禁反言”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可借鉴日本利益衡量的做法规定禁反言规则,但是,当事人实施的与其先行行为相矛盾的行为作为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毕竟使对方当事人基于信赖而实施了后续行为,因此,即使经过利益衡量后决定不适用禁反言规则,也应当规定由实施前后矛盾言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对方当事人因实施后续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发挥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处分行为的合理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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