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朱元璋近乎残暴的“重典治国”,非但没有像秦朝、隋朝那样出现“二世而亡”的局面,还使天下大治,元末濒临崩溃的社会环境得到恢复和发展,百姓安居乐业,国家逐渐走上强盛之路,坐稳江山。其道理和秘密到底在哪里呢?“千古一帝”康熙也不禁对明太祖朱元璋发出了“治隆唐宋”的赞叹之词——“治隆唐宋”这四个字意思是说,朱元璋对明朝的治理要比唐朝、宋朝还要好,明朝比唐朝、宋朝还要兴隆。
第一、朱元璋“重典治国”的原因——内外交困、天下疲惫、朱元璋颇有大权旁落之感明太祖朱元璋虽然消灭群雄,驱逐蒙元,一统天下。但是明朝建国之初,内忧外患,百废待兴,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社会问题。
(1)内外统一战争仍在继续——军事上,内外交困国外明太祖虽然派兵北伐驱逐元朝,但是也只是光复了汉人在宋朝时的江山。元顺帝北逃以后,残元势力仍然占据着北方广大草原,军事实力十分强大,如王保保等元朝将领拥兵数十万,数次侵扰北方边境。国内四川、云贵等地仍处于分裂状态,尚未收复;陈友谅、张士诚等人的残余势力也伺机蠢蠢欲动。所以明初明太祖仍面临十分严重的军事压力。
(2)久经战乱,人口锐减,经济陷入崩溃的边缘——民生上,天下疲惫元末天下大乱,群雄争霸,战火连天。百姓饱受天灾与战祸的双重打击,陷入贫困、破产、流亡、饥饿的境地,“州县多残破,百姓财力俱困”,土地荒芜,人口锐减。社会生产已经无法正常进行,经济陷入崩溃的边缘。
(3)开国功臣居功自傲——势力上,朱元璋有大权旁落之感明太祖朱元璋出身贫农,本身并没有很强大的宗族势力,依靠的是一批随他出身入死打天下的文臣武将。在打天下的过程中君臣尚能一心和睦相处。等天下大定以后,许多开国功臣依仗昔日的功劳和地位,居功自傲,擅权专政,所为多有不法,导致君臣之间猜忌日深。如胡惟庸为相多年,揽权树党,独断专行,使明太祖颇有大权旁落之感,欲除之而后快。
第二、朱元璋“重典治国”的依据——法家思想“乱世用重典”(1)“乱世用重典”的解释“乱世用重典” 指中国古时各朝代社会出现凌乱及差劣局面的情况,只有通过严苛的法律效果惩罚犯罪,来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
“乱世”一词出自《公羊传·哀公十四年》:“拨乱世,反诸正,莫近诸《春秋》。”主要指混乱不安定的时代。“重典”指刑法很重的法律。
根据《周礼·秋官·司寇》记载,西周时代就提出了依据社会形势与治安状况的优势灵活适用刑法手段的“三国三典”原则,即: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孔子在进一步阐发这种思想时,就明确点出了时代的形势条件。他说:
“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重典”思想源于法家思想。法家崇尚重刑主义,认为只有通过严酷的刑罚,才能制止犯罪,才能使社会各阶层安分守己,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
《左传·昭公二十年》中“铸刑鼎”的子产临死前谓子大叔曰:“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
其主要思想就是严厉的政策就像猛烈的火势,火势猛烈,人们望见它就害怕,所以很少有人死于火。宽厚的政策的有如柔弱的水,水性柔弱,民众亲近并和它嬉戏玩弄,所以死于水的人就很多。所以相对于宽厚的政策,严厉的政策更容易实施。
(2)朱元璋重典治国的顺势而为朱元璋在建立明朝以后,认识到元朝由于法制败坏,官吏贪蠹,民不聊生而导致灭亡。再加上当时天下草创,社会混乱不堪,开国功臣仗权枉法,行为多有不轨,为了稳定社会和皇权,朱元璋以“明刑弼教”为思想指导,以“弼教”为借口,掩人耳目,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了思想理论依据。于是朱元璋强调“刑乱国用重典”,在法制史上留下了严刑峻法的浓重一笔。
第三、朱元璋“重典治国”的内容(1)重典治民——朱元璋深深懂得“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历代帝王治国都不敢放松对人民的控制,就连一代贤君唐太宗李世民也说过:“君,舟也;人,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所以朱元璋称帝以后丝毫不敢放松“治民”工作。他提出:“出五行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敢犯”,企图适用严酷的刑罚手段使百姓不敢反抗。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
(2)重典治吏——“法定刑罚制度”与“非法之刑”双管齐下,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明太祖朱元璋起于民间,因为地方官员贪污腐败而受尽苦难,所以从小对贪官污吏深为痛恨,曾对大臣说过:“朕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过度。凡民之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贪污蠹害吾民者,罚之不恕。”朱元璋的亲身经历使他很清楚地明白各级官吏对于特权及非法利益的贪求,是导致整个官僚机构贪赃枉法腐败变质的重要原因,而整个官僚系统腐败变质则是导致元朝灭亡的一个很直接原因。所以明太祖立国以后对吏治整顿尤其重视。
明太祖为适应“重典治吏”的政治要求,在法定刑罚制度——设监察机构(都察院)、锦衣卫、鼓励举报、创设奸党罪、严惩官员失职行为、严惩官员渎职行为等等之外,还使用了大量的非法之刑,名目繁多、五花八门、异常残酷。如朱元璋为禁止官吏贪污,曾颁布法令:“贪污六十两以上银者,杀!”,但是随着贪官越来越多,明太祖认为对贪官污吏处法定刑不足以惩戒后来者,为了加强震慑力,明太祖下令实施比“千刀万剐”的凌迟处死更为残酷的“剥皮”刑法。“剥皮”法即将贪污官员杀头后枭首示众,并剥下他的皮,皮里填上草,把这“人皮草袋”置于衙门里官座旁边,让后任官员触目惊心,起警戒作用。这种触目惊心的惩罚震慑了一大批官员,使他们的行为大为收敛。
(3)各种重典简要列举——官民畏惧害怕,无不心惊肉跳在监察机构方面明王朝根本法典的《大明律》明文规定对监察官吏犯罪要从重处罚。“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
在锦衣卫方面锦衣卫掌管“巡查缉捕”之权的同时还负责实施“廷杖”之刑。“廷杖”即在朝廷上行杖打人,是对朝中官员实行的一种惩罚。锦衣卫直接听命于皇帝 ,不受朝中大臣的干扰,因此地位独特,可以单独处理官吏的案件,不受钳制。而且锦衣卫侦查、缉捕的对象一般只涉及文武官吏,不针对普通百姓,所以内外大臣对于锦衣卫闻声色变。
在鼓励举报方面朱元璋要求各地关隘把守者只要问清是赴京面奏的,即使没有路引,也要立刻放行,不得阻拦!
并在《大诰》里规定:“今后布政司、府、州、县在职官吏…勾结官府,危害州里,允许当地的贤良方正…豪杰之士将这些人抓起来,绑送京城。如有人胆敢中途邀截,则枭首示众!各处关津、渡口,也不得阻碍。”
在创设奸党罪方面,“奸党罪”没有明确的犯罪标准,具有很强的任意性,明太祖借此随意诛杀功臣宿将,仅“胡蓝之狱”受牵连诛杀者就达 45000 多人,其惨烈前所未有。
在严惩官员失职行为方面明初三大案之一的“空印案”就是典型案例。明初规定每年地方都需派人去户部报告财政收支账目,所有账目必须经户部审核相符方能结算。若其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就必须重新造册,且须再盖上原机关大印才可以。因当时交通并不发达,往来路途遥远,如果需要发回重造必耽误很多时间,所以前往户部审核的官员都备有事先盖过印信的空白书册以备使用。久而久之该做法便成为一种惯例,也从未被明文禁止过。但明太祖认为该行为是严重的失职欺君行为,下令诛杀涉案官员达数百人。
在在严惩官员渎职行为方面,《大明律》中《受赃律》就是专门惩治贪官污吏而设。《受赃律》沿用唐律“六赃”的规定将官吏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分为六种,包括监守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和坐赃,并且绘制六赃图标于律文之首,以示重惩贪墨之赃。所谓“监守盗”主要指:“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四十贯余条以监守自盗论,斩”。
吏受财“枉法赃一百二十贯绞”。
官受财“枉法赃八十贯绞”。而对枉法长官的处罚加重。
官吏受财“不枉法,(赃满)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即不分官职大小,责任轻重,受贿官吏没有枉法裁判者,实行相同的处罚。
“坐赃”指官吏为公或为私收取不应该收取的财物。《大明律》“坐赃致财”条规定,通算总额折半(以二贯作一贯)科罪,一贯以下笞二十,其余按照多寡分别处以笞、杖、徒刑,五百贯以上,至多杖一百徒三年,给予超额财物的人比受财人减五等处罚。
“贪污六十两以上银者,杀!”
“千刀万剐”的凌迟处死更为残酷的“剥皮”刑法。“剥皮”法即将贪污官员杀头后枭首示众,并剥下他的皮,皮里填上草,把这“人皮草袋”置于衙门里官座旁边。......
第四、朱元璋“重典治国”的成功——天下大治,百姓安居乐业,国家强盛,为什么呢?其残暴为什么没有导致秦朝和隋朝的二十而亡呢?其成功和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 顺应国情,适时应变——顺势而为,借势而进,造势而起,乘势而上!自秦朝二世而亡以后,后世历代开国之君在建国之初,大多采取以“柔”治国,以稳定刚刚结束乱世。汉朝的文景之治、光武中兴、贞观之治,其政之要皆出于柔,并博得“千古明君”的美名。历代帝王皆好虚名,但明太祖建国以后能够顺应时势,看清天下之势,总结元朝灭亡的原因在于“历代多因姑息,以至于人惑侮,元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缓驰而不知检。”并提出“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拉开了重典治国的序幕。
(2) 健全法制,完善制度——细致入微,精益求精,动的是真格!明太祖建国以后,重视法制建设,先后颁布《大明律》,《明大诰》等法典。其中《大明律》先后近四次修改才最终定本刊行,前后跨越幅度达三十多年,在中国法制史上可谓罕见。而《明大诰》更是明太祖亲自斟酌裁定,是明太祖毕生心血之作。《大明律》和《明大诰》的颁行,充分反映了明太祖重视立法和严于修律的精神。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秦隋“重典治民”,朱元璋“重典治吏”历代王朝中只有秦,隋以刚猛治国著称,但是都不过二世而亡。其原因在于秦隋虽然也重典治国,但重典对象却没有做很好的区别对待。秦隋之重虽然同对官民,但对民尤重。百姓遭受重法压迫已经远远超过其承受能力,“重典”已经变为“暴政”。明太祖总结以往王朝统治经验,虽然主张重典治国,但是却做了很好的区分。在“重典治国”的总体施政方针下“重典治吏”。而在刑罚的具体适用上则对谋反大逆等严重的政治性犯罪及侵害一般社会成员生命、财产等犯罪采用重刑,而对“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则采取相对较轻的处理。这样不仅有利于打击严重犯罪,而且也有利于缓和社会的反抗情绪,巩固明初的封建统治。
(4) 严格执法,法不避亲——驸马欧阳伦都赐死,还有谁敢乱为?明太祖在制定严格周密的法律同时也极为重视法律的实施,他在中央设立都察院作为监察机构都察百官,同时又定期选派御史巡访地方,监督地方官吏。同时又设立锦衣卫等特务机构,对全国上下布下了严密的监控网,防止官员有任何不轨不检行为。同时明太祖对任何触犯明律的官员,无论其官有多大,职有多重,权有多高,一概依法严惩,绝不姑息。明初实行茶禁,驸马欧阳伦依仗皇亲国戚的身份多有不法行为,屡次派家奴贩茶出境,即使是边关大员也不敢过问。明太祖获悉此事以后大为震怒,不顾公主求情,杀无赦!
明太祖以重典治国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由于封建制度的局限性,重典治国并没有达到明太祖的理想状态。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明太祖虽然“重典治吏”,使天下贪官人人自危,胆战惊心,但是贪官却层出不穷,杀之不尽,明太祖也无奈说道:“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其实贪官污吏难以除尽的根本原因在于封建社会的专制统治。
结论:重典治国,虽可收一时之效,但却无法从根本上根除,这是历史的必然规律,是明太祖无法预见和看透的。但是这些缺憾并不能抹杀明太祖的历史功绩,明太祖的文治武功足以标榜千古,就连千古一帝康熙也不禁对明太祖发出了“治隆唐宋”的赞叹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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