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一例行政处罚,四川深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义齿被罚。
(图源: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截图)
官网信息显示,2023年5月3日,当事人生产定制式固定义齿(规格型号:金属合金铸造烤瓷冠、桥)一副3颗,货值金额共计240元。2023年10月27日,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载明当事人生产的定制式固定义齿,经检验性能指标中非贵金属烤瓷内冠咬合面厚度小于0.3mm,不符合当事人经注册的定制式固定义齿(川械注准20212170045)产品技术要求。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两万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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