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很多的孩子是没有父母的,因为他们可能是一生下来就被自己的父母遗弃,还有就是可能父母出现了意外。所以现在福利院里面就会把这些孩子收养,同时也有很多的年轻的夫妻是会有收养孩子的想法的。那么年轻夫妻领养孤儿需要的条件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知识网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领养孤儿需要的条件及其相关问题。
一、领养孤儿需要的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二、哪些情形不受收养条件的限制:
特殊条件下的收养是相对于一般条件下的收养而言的。收养法首先规定了一般条件下的收养。收养法在规定了上述一般条件下的收养的基础上,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条件下的收养。如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以及收养继子女等。之所以称他们是特殊条件的收养,是因为他们不受某些一般收养条件的限制。
1、关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收养,《收养法》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
2、关于孤儿和残疾儿童的收养,《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3、关于继子女的收养,《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不受下列限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被收养人的几种类型: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是收养在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被收养。
三、无效收养带来的法律后果:
1、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同时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与被收养人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溯及既往地恢复(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这种拟制亲属关系的消灭和原血亲关系的恢复是在收养行为开始时开始发生效力,而不是在法院确认后发生效力。例如:基于无效收养行为而成立的父母子女间发生了继承财产的问题,如果法院宣布收养行为无效,那么基于收养而发生的继承关系也是无效的,必须将已经进行了的无效的继承关系恢复原状,将继承的财产在其他具有继承权的继承人间再分配。
2、无效收养的当事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后果。如收养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按照《刑法》第 240 条、 241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领养孤儿需要的条件及其相关问题,领养孤儿需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且年满35岁,并且无儿女以及有抚养收养被收养人的意愿。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