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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溢利达香料有限公司因超标排放废气被罚15万元

根据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开平市溢利达香料有限公司因超标排放废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019年1月9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广东杰信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对该企业1t/h燃生物质锅炉废气处理后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广东杰信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GH201900013-5(1)]显示,该企业1t/h燃生物质锅炉废气处理后排放口排放废气的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256mg/m3,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规定的标准。根据广东杰信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GH201900013-5(2)]显示,该企业2#厂南面边界外检测点(下风向)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臭气浓度分别为26、25、26,3#厂西南面边界外检测点(下风向)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臭气浓度分别为27、27、26,均超过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广东杰信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GH201900013-5(1)]、广东杰信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GH201900013-5(2)]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于2019年4月24日告知该企业的违法事实、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该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2019年4月23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告字[2019]67号)、2019年4月24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决定对该企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万元。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开平市溢利达香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6月24日,注册地位于开平市塘口水边开发区69号,法定代表人为梁达忠。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凭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化妆品香料、香精;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注:罚与法(Penalty & Law),是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主办,减法传播代运营的新媒体矩阵。旨在宣传普及行政处罚法,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企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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