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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出台住宅小区停车费新规: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商报全媒体讯 9月1日,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住建局联合发布《关于居民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车位实行市场调节价部分的收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该《通知》提出,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长期公示并及时更新尚未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产权车位,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拒绝。

海口市居民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包含管理服务费用和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按规定情形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不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车位(库)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关于印发〈海口市各类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海发改物价〔2018〕160号)执行,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进行处罚。

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实行市场调节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当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车辆停放服务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高价格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应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

居民住宅小区是否具备议价条件,依照《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158号)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部分的收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牟取不当利益;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违反《通知》规定的,除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外,将其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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