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转移劳动关系,有些人抱怨下岗职工脚踏两只船。也有另外一种说法:具体操作难。其实应当说,在这件事情上,下岗职工大多并不是不想依法解决,而是劳动关系的转移,本质上是下岗职工与企业和政府之间权衡和调整利益关系的过程。不仅需要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而且需要深入的理论思考;不仅需要从经济上保证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有利可图,而且需要从政策上保证解除劳动关系有发展空间。那么,全面启动下岗职工从国有企业平稳转移劳动关系,究竟目前要迈过几道坎?
(一)钱从哪里来?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文件要求,对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根据工龄等情况,应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某国有企业进行的人均测算,如此支付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要超过一万元。全厂百余名下岗职工起码需要一百多万元,这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对本来就捉襟见肘的困难企业来说,实在有些心有余而力不足。该厂厂长说:我们认帐,可一时没有足够的资金怎么办?据了解,这是企业普遍的心态。于是有人提出由财政来扛鼎。揆情度理,地方财政在“两个确保”工作中已支付很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承担的1/3部分,以及特困企业由财政兜底,都是由地方财政承担的。再要地方财政全部或部分承担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的经济补偿金,不能不说是免为其难。公平地说,政府出政策企业掏腰包是情理之中的事。众所周知,减员增效是在“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背景下进行,减的是就业岗位的员,增的自然是企业收益的效,这意味着下岗职工为企业改革付出了代价,却无法直接分享企业增效带来的好处。所以说,给断了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绝不是恩赐,而是对下岗职工历史贡献的承认,重要的是减少了企业未来劳动成本,对企业是有实益的。
(二)欲弃难舍的心态。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对原企业存有矛盾心理。一方面感到既然已下岗分流、再倒流回原企业事实上不可能,不免产生“流光容易把人抛”的无奈和“无家可归”的失落感;另一方面又把所有制和国企身份看得很重。他们虽为再就业难多有牢骚抱怨,但怨言归怨言,依然对企业深情回眸,心存希翼。在欲弃难舍的心态下,有些下岗职工变得“聪明”起来,在外从事劳动创造收入自然缄口藏舌。“常回家看看”是这部分人的典型心态,个中原因人人自明,不说也罢。客观一点说,时下下岗职工做商贾当老板的并不多,能够成大款大腕的为数更少,一点差事找不到而待在家里的人也不多,多数下岗职工是在平凡的岗位上战战兢兢“粉墨登场”。就业周期短,收入不稳定是不争的事实。估计当今统计的再就业率,恐怕也把临时性就业计算在内。这种动态的,可变的再就业,是下岗人员上了岗仍然觉得不安稳的重要缘由,要他们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多少人心甘情愿?事实明摆着,只有当再就业后实际受益大于从前劳动关系的收益,才会心悦诚服地与原单位切断劳动关系。
(三)社会保险是否罩得住?近年来,许多职工对下岗微波不起,处变不惊,选择了其他再就业途径。过去不屑一顾的岗位,有些人现在笑吟吟地来拼抢了。这种变化,对解决结构性失业具有积极意义。他们置身纷繁社会有了几经周折的切身体验之后,关心的是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是否罩得住自己。调查显示,当前下岗职工最关心的是企业发展前景,最企盼的是国有企业尽快走出困境,最担心的是医疗制度改革后个人无力承担由自己缴纳的部分费用,最怕的是与企业脱钩。有些职工坦言:社会在推进“再就业工程”时,给予下岗者的绝不该仅限于一份工作,而应该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切实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老处在临时用工状态,以后若是再被炒了、大病了、老了怎么办?这种情绪不能说是庸人自扰,而是实实在在地反映了对将要面临解除劳动关系后无从把握的迷茫。直言不讳地说,我们以往报道过的安置经验,大多反映吸纳了下岗职工,却极少提及社会保险。从中可以窥见,社会保险不能覆盖、监管经验不足,依然是造成再就业者不愿与原企业脱离劳动关系的重要原因。
横亘在面前的坎肯定远远不止这些,但这三道坎足以提示出转移劳动关系的部分答案。当前争论的焦点大多是在“时机”和“条件”问题上。笔者认为,从时间上讲,要求一步到位是不现实的;从下岗职工千差万别的情况看,一刀切也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它需要一个过渡阶段。国家规定的时间表是三年,在这三年过渡期内,仍然要以政府政策引导鼓励,从认识与举措方面配套切入,方能奏效。就此而论提出建议四点,仅供参考。
其一,疏理分类,按渐进、有序、稳妥的原则进行。要解决好他们再就业后的劳动关系,首先必须了解这部分人的现状,逐人登记,摸清底数,分类排队,采取不同对策。笔者主张先行“两头突破”。对于16年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无论是否签协议进中心,是否再就业,三年到期都要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对早年停薪留职自谋职业者和应聘后工作稳定、收入稳定者,可在近期内先行解决劳动关系。对临时性就业的人员“扶上马,送一程”,即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加强有针对性的培训,帮助其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市场竞争就业的需要,促使其就业趋向稳定,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转移劳动关系。对年龄较大、无专业特长、家庭困难等特殊群体“网开一面”,即政府尽可能帮扶安置。三年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者,部分退出劳动力供给队伍,按政策规定享受最长为期两年的失业救济;不符合失业救济条件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人员,可以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其二,政策要广而告之。政策,是一种导向;舆论,也是一种导向。解除劳动关系不能搞“无土栽培”,必须加大政策宣传的力度,让下岗职工心里明明白白。去年六月,党中央、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对生活特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应减免学费,等等。与此同时,为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扶持政策。应该说,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无须心有余悸。只要政策上全面准确理解,措施上严细求实,具体环节上切实贯彻,定能扭转下岗职工无动于衷的局面,呼之而欲出。
其三,对企业必须强调“减员”后的“增效”。国家为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成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实施政府、社会、企业“三家抬”的政策,使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但是要知道,再就业服务中心以及“三家抬”的政策是特定阶段的产物,是有三年时间要求的。如果三年内下岗职工没有完全走出“中心”实现再就业,势必延长“中心”使命,客观上会使地方财政长期陷于下岗问题的困扰。不过,鲁迅说过:“愈艰难,就愈要去做”。这才是解难唯一方法。对此,在新一轮国企改革中,承担经济增长重任的运营主体,更应高度重视“减员”后的增效,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灵活的举措去面对多变的市场,把企业搞活,尽快冲出困境,尽职尽责把企业的效益抓起来。唯源头的“活水”,才能保证下岗职工平稳转移劳动关系。同时国家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下岗职工签订协议。因此,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同时,重点解决下岗职工劳动关系问题,切实保障再就业者不脱离社会保障体系,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其四,坚持一条单行道。国家强调企业要对下岗职工负责到底,并不是要求企业必须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岗位,而是讲有能力的企业,要开辟一些新的生产门路,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的关键在于:坚持一条单行道,完善三条保障线。下岗职工如果有了新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就应该及早抽身,果断地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有道是,当断不断,反受其乱。道理很简单,不与原企业断关系,将不利于与新的上岗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稳定劳动合同,因而不利于保障自己的权益。下岗职工切不可“一本通书看到老”,也没有必要让企业对自己的一切负责到底。“有了八百想一千,有了快活想神仙”。岂不知,塞翁失马,焉知非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