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焦政文[2007]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能力,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尽快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范围和总体目标
(一)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范围(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是焦作市市直和、、、、行政区域内,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单位和职工。
(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总体目标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在统筹地区范围内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管理和使用基金、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政策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体制。
二、失业保险城区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加强失业调控,提高统筹层次,建立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逐步实现失业保险由保生活向促就业转变,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尽快再就业。
(二)严格基金预算和目标管理,规范基金运行和监督,明确市、区两级责任,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和奖惩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强化基础管理,加大失业保险征缴和稽核工作力度,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
三、失业保险城区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市级统筹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每年7月1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各单位及其职工的工资水平,统一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二)统一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和领取期限统一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发放。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统一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及其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
市本级和五城区市级统筹前累计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以及当期基金类收入统为市级统筹基金,按照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管理,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区市级统筹前累计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应当足额上解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如有挤占挪用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回收。2007年12月底前失业保险基金未能足额上解的,由市财政负责在2008年6月30日前从区财政中予以扣划,并入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级统筹前各参保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仍由各区按照责任目标负责征缴。
市本级和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置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当月征缴、转移等形成的基金收入足额转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汇总后及时缴存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