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双方;广义的当事人则不仅包括原告、被告双方,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另外,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例如:在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则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适用一审程序,称为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如果适用二审程序,则称为原上诉人和原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又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当事人称谓不同,表明他们在不同的程序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
它有三个特征:
第一,与民事案件有利害关系。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又包括两种,一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二是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即与本案虽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基于法律规定而与本案诉讼标的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可以成为当事人的人。
第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凡是不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如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
第三,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人民法院的裁判是为解决民事纠纷而作出的,对当事人当然具有约束力。那些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不是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