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遵循什么原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下面由法律知识网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订立与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国际有关公约和当事人选择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如下: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当事人从事何种经济交易,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对经济活动所带来的预期利益,不能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它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5、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
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合同内容要合法,履行合同要合法。如果违反合法原则,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失去了合同存在的基础,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相关知识介绍:
国际贸易的风险转移
各国法律对货物的风险从何时起由卖方移转于买方,各有不同的规定。公约没有涉及所有权移转问题,而仅规定了风险移转的若干规则。按照公约规定,当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需要运送给买方,而双方当事人又没有采用某些贸易术语或以其他方法来确定风险移转时间时,风险移转的时间须视卖方有无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而定,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则自卖方按照买卖合同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货物的风险即移转于买方。
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则在货物于该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以前,货物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卖方保留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提单),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但是,风险的移转须以货物已经特定化为条件,在货物尚未加上标志,或以装运单据或以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确定在合同项下之前,其风险不移转于买方。
公约还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其风险从订立买卖合同时起就移转于买方,但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遭到灭失或损害,而又不把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此项灭失或损害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除上述情况外,货物的风险应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移转于买方。一旦货物的风险移转于买方后,即使该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害,买方仍有义务支付货款;但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者,买方可以解除支付货款的义务。
(责任编辑: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