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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财产分配的异议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执行法院未制作财产分配方案而引发的异议;另一类是针对执行法院的财产分配方案提的异议;
一、因执行法院未制作财产分配方案而引发的异议(对不分配的异议)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该规定:1、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在取得执行依据(生效裁判文书、生效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文书具备了执行条件等)后可以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为由申请参与分配;2、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在没有生效裁判文书等执行依据的前提下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处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法院一般是首封法院,如果其他有权参与分配的债权人通过合法的程序参与分配,但是首封法院却置之不理,不依法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分配,则其他债权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其他债权人提执行异议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如果法院支持了异议申请,就要依法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如果财产已经分配完毕,则要先执行回转,再重新分配。
二、对执行法院的财产分配方案提的异议(分配不公的异议)
对于执行分配方案的异议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程序性的异议,另一种是实体法律问题的异议。
1、程序性的异议
程序性异议如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等等,对于程序性问题提异议所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2、实体性异议
实体问题的异议是参与分配的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对于实体问题的异议所依据的法律是《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和第五百一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附陈某某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案
案情简介:2016年7月25日,陈某某依据普陀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7080号民事调解书向普陀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某履行还款义务。同日,普陀法院以(2016)沪0107执3154号立案执行。该案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9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郑某应归还陈某某借款人民币14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利息17万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9,456元,合计1,584,456元。上述款项应在一个月内以拍卖涉案房产所得款项优先清偿,郑某将涉案房产交陈某某后,由陈某某交普陀法院拍卖处置。同年9月26日,普陀法院委托上海富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同年11月7日,普陀法院作出(2016)沪0107执3154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涉案房产,并于11月9日委托上海壹信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同年11月21日,普陀法院作出(2016)沪0107执3154号执行裁定,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年12月23日,涉案房产以805万元拍卖成交。2017年1月3日,普陀法院作出(2016)沪0107执3154号执行裁定,确认涉案房产拍卖成交并解除查封、撤销抵押及将涉案房产产权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并送达买受人。同年2月16日,涉案房产拍卖款805万元汇入普陀法院代管款账户。因郑某在普陀法院及其他法院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涉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案件,普陀法院对上述拍卖款进行了分配,最后一笔分配款于2017年3月2日发还相关债权人,涉案房产产权也已过户至买受人名下。2017年4月20日,郑某某向普陀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另查明,普陀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以(2016)沪0107执恢186号恢复执行陈某某申请执行郑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7年3月4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2016年12月19日,郑某某以EMS形式向普陀法院寄送《参与分配申请书》,载明郑某某申请对涉案房产拍卖款参与分配。2017年1月13日,静安区法院以EMS形式向普陀法院寄送《参与分配函》,载明(2016)沪0106执4456号案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申请对涉案房产拍卖款参与分配,请普陀法院依法分配。2017年3月17日,郑某某以EMS形式再次向普陀法院寄送《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对涉案房产拍卖款参与分配。
裁判原文节选
一审【案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执异36号】郑某某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可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但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中,郑某某向普陀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时,涉案房产拍卖款已分配完毕,所涉执行案件也已执行完毕。据此,普陀法院依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裁定驳回郑某某的异议申请。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执复87号】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本案中,在普陀法院对被执行人郑某名下的涉案房产执行终结之前,郑某某已向普陀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且静安法院在郑某某提出申请后也发函转告普陀法院郑某某申请参与分配事宜,但普陀法院在涉案房产拍卖款分配过程中,未对郑某某的申请作出相应的处理,明显不当。后郑某某得知涉案房产拍卖款已分配完毕,遂向普陀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依法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普陀法院以(2016)沪0107执3154号案件已经执行完毕,郑某某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其异议申请,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
二、本案指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