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世间美好,怎奈含血喷人?
近日,一则新闻火爆网络:翁女士与初恋男友分开9年后相遇,二人均已离异,并且各自带着一双子女。有缘再次相逢相知,最终重建感情,克服重重困难又走到一起,重新组建起一个6人的幸福家庭。
“他的一双儿女是聘礼,我的一双儿女为嫁妆。没有父母之命,没有媒妁之言,只有两颗相爱的心和共同抚养四个孩子的责任和担当!”——翁女士的言语让人感动……
虽然是重组再婚,但家中也是其乐融融;虽然生活压力很大,但二人愿意携手拼搏;两个大孩子都是四年级、两个小孩子都是二年级、两个女儿都是一天生日……究竟是什么缘分才会有如此美妙的重逢?如果故事只讲到这里,那么一切都很美好。
可是随着这件事情逐渐被网友热议、被网络发酵,无数谩骂、侮辱涌向这个家庭,网络喷子们开始用随意歪曲的事实,毫无根据的恶毒之语无端伤害他们,甚至波及家人和孩子。这个无辜的家庭到底犯了什么错?就算不祝福,又何苦伤害。见不得别人好,见不得别人幸福, ;某些人的人性之恶,丑陋如斯。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暴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网络暴力行为严重危害他人的名誉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涉嫌诽谤罪
根据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以构成诽谤罪。违反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盲君劝键盘侠不要心存侥幸,以为次数不到标准就可逍遥法外。因为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一年内多次诽谤行为的点击、浏览以及转发次数可以累积计算。加起来够数,依然可以定罪处罚。
二、涉嫌寻衅滋事罪
根据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定罪。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网络暴力是可怕的,更是可恶的。如果任其泛滥,它将伤害的不仅是一个人或是一个家庭,而是整个网络世界和人类的精神文明。
法盲君认为我国对于网络暴力的惩处力度还是较轻。并且在网络暴力中,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低,受害人的维权难度大,这让网络喷子们有恃无恐、心存侥幸。只有通过更强有力的法律规范来降低维权难度和提高打击力度,才能让网暴无机可乘。
最后,愿这个来之不易的6人家庭美满幸福,喜乐安宁!
学法守法,少走弯路少吃亏;违法犯罪,多行不义多自毙。
我是法盲君,关注我,明辨是非,不做法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