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将承包的海丰县陶河镇杨北村提水泵站工程转包给个人陈继坤并出具虚假预、结算书,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被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款:出具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
根据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B301.62.1和B501.42.3》,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第三十三条(五)至第(七)项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1250元。
根据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该企业成立于1988年11月28日,注册地位于汕尾市区公园路西小区7栋1楼,法定代表人为许忠昌。该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房屋拆迁业务;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金、银除外)、五金、建筑机械购、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