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唐山打人案”涉恶势力组织如何量刑,受害人如何索赔?
8月29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陈某志等涉嫌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案件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通报内容,该案有28人被提起公诉,8名公职人员被采取留置措施。
认定恶势力对涉案人员有怎样的影响?陈某志等主要作案人会被如何判刑?受害人如何索赔?赔偿的范围有哪些?新京报记者为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龙平和孟博。
涉恶势力组织处罚方式更严
孟博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从严惩处。
而根据此次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通报内容,2012年以来,陈某志等长期纠集在一起,在唐山市等地涉嫌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11起,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行政违法4起,逐渐形成了以陈某志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组织。
阮齐林介绍,涉恶势力组织的主犯得到的处罚会更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规定,有组织犯罪不仅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还包括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第一被告人或被顶格判处25年
罗龙平告诉记者,陈某志等人涉嫌犯罪的罪名多达8个,如果每个罪名都成立的话,判罚会很重,仅一个抢劫罪就可以根据加重情节判处无期徒刑,但如果第一被告人不具备判处无期徒刑的条件,有可能被判处二十年到二十五年之间有期徒刑。
阮齐林表示,在我国,有期徒刑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阮齐林解释说,在陈某志所涉嫌的罪名中,开设赌场、抢劫、寻衅滋事这三个罪行比较重。《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寻衅滋事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根据公安机关侦办结果,陈某志在打人之前就已经犯了数罪,这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可以实行数罪并罚。陈某志的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很可能超过三十五年,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受害人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偿
根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通报内容,该案四名被害人中两人轻伤二级,两人轻微伤,经住院治疗目前已经出院。罗龙平认为,受害人可以向涉案人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经济赔偿。
罗龙平告诉记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直接经济损失,即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就这起案件来说,主要是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但是,如果被告人和受害人之间自愿达成一个赔偿谅解,赔偿范围不受法律限制。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受害人谅解,这是法定的可以从轻的量刑情节,法院在量刑的时候,可能会考虑从轻处罚。”罗龙平说。
记者了解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必须在起诉书上写明,不能用口头的方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保护伞”或被以具体犯罪共犯论处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通报中称,纪委监委还组织协调唐山、廊坊、衡水等地纪委监委对15名相关人员立案审查调查,对唐山市路北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党委书记、局长马爱军等8名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并初步查出了违纪违法及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
阮齐林认为,对于涉嫌犯罪的公职人员,还要看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司法机关会从严依据涉案人触犯的犯罪进行处罚。据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该包庇、纵容行为同时还构成包庇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孟博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要依法严惩“保护伞”。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实施包庇、纵容黑恶势力、伪证、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以及窝藏、包庇等犯罪行为的,应酌情从重处罚。事先有通谋而实施支持帮助、包庇纵容等保护行为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