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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起,父母房产权“继承”不用再争,统统“新规”处理

尽管这两年很多城市的房价都出现了下跌,人们的购房观念也开始发生改变,房子不再是最好的投资商品。但在很多人心中房子仍然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他们心中房子是家的象征,在他们心中只有在城市有一套房子才算的上真正在城市扎下根来。

确实房子作为人们“衣食住行”的必需品之一实在太重要了,对于大多数刚需而言,只有住在自己的房子里才能更加有安全感和归属感,不用担心房东涨房租或者因为一些原因被赶出来。这也是很多女性在结婚时要求男方必须有房子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只有住在只有自己的房子人们才会花更多的心思去装修,才愿意添置更多的家具,因此可以说对于很多刚需来说住在自己的房子里生活质量可以提高一个档次。

另外尽管现在很多城市的的房价都出现了回落,但我国的房价仍然处于高位。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22年上半年我国百城房价收入比仍然在12.0左右,所以对于很多刚需来说想在城市如果只靠自己仍然需要不吃不喝12年才能完成目标。因此对于大多数刚需来说,买房仍然非常困难,还是需要掏空一家6口人的钱包和透支未来30年的收入才能买上一套房子。这种情况下,房子也成了很多家庭最主要的财富,根据2021年央行发布的《2020年中国城镇居民家庭资产负债情况调查》的报告显示:我国城镇家庭的户均总资产已经达到317.9万元,资产分布也非常明显以实物为主,其中住房占据了家庭总资产的70%。

虽然对于很多刚需来说,买房仍然非常困难,但对于很多城镇家庭来说已经不缺房子。根据上海易居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显示,如今我国城镇家庭的住房拥有率已经达到了96.86%,户均达到了1.5套。所以说对于大多数城镇家庭来说,他们已经缺不房子,而作为他们的子女大多数又都是独生子女,因此未来很多城市子女也不会缺房子。

一方面房子是很多家庭最主要的财产,另一方面现在很多城镇家庭的房子很多,那么关于父母房产继承问题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特别是一些80后和90后,很多都是一个家庭好几个兄弟姐妹,在继承父母房产的问题上很容易产生纠纷,甚至闹到法院对簿公堂,最后兄弟姐妹反目成仇,老死不相往来。笔者身边就出现过好几例这种情况,子女为了争夺父母的房产而闹到,主要原因就是不懂相关规定,都认为自己有理,最后一家人闹掰。

关于父母房产的继承问题,在2021年最新的《民法典》给出了新的规定,子女不用再为父母房产的继承权相争。而且很许多新的规定都打破过去我们传统的认知,因此我们有必要更好地了解一下这些新规,这样才能以后更好的解决矛盾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扩大继承范围,增加“代位继承”

在传统的《继承法》里面规定有第一继承人分别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继承人分别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过去一半先有第一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没有第一继承人的话再有第二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没有规定如果没有第一继承人也没有第二继承人的时候被继承人的房产该如何继承。特别是现在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相比过去人丁比较稀薄,很容易出现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或者被继承人去世后很多人都来争遗产的情况,最后造成一些矛盾和纠纷。

因此在新的《民法典》提出了“代位继承”的理念,扩大继承范围,防止出现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什么是代为继承,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没有第一继承人,也没有第二继承人,那么被继承人的房产可以有其侄子侄女和外甥外甥女继承。例如老李去世过后,留下了一套房产,因为老李没有了配偶、子女、父母,也没有了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这个时候老李的房产可以由侄子侄女和外甥外甥女进行继承。

笔者认为这项规定确实填补了过去一些继承法的空白,特别是现在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丁克家庭和不婚主义的人越来越多,未来出现这种情况的几率越来越多,这项规定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第二:公证遗嘱不再优先,以最后遗嘱为准

过去我们在一些影视剧中总是看到这样的片段,子女拿着两份遗嘱争夺父母的遗产,当然并不是说子女拿的是假遗嘱,而是父母在不同时期写的遗嘱。过去如果出现两份不同的遗嘱,往往先以经过公证处公证过的遗嘱为主。而这种方式存在一些弊端,那就是经过公证处公证过的遗嘱并不能代表被继承人最后的意愿,导致在遗产继承的过程中有失公允。

同样以老李为例,老李夫妇有一儿一女,但老李夫妇年轻的时候特别宠溺自己的小儿子,因此在年轻的时候就立下遗嘱把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儿子,并把遗嘱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但等到老李夫妇来了以后,儿子却不愿意尽赡养义务,最后是女儿为他们养老送终,老李夫妇非常感激女儿,最后老李夫妇改变了自己的想法,重新立下遗嘱,把自己名下房产留给了女儿。但因为年纪过大,生活不能自理,因此最后遗嘱没有经过公证处公证。如果按照过去的《继承法》,老李的儿子和女儿对簿公堂的话,最后大概率会把房产判给儿子,这显然有失公允,而且也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愿。而新的规定以最后遗嘱为主避免了这种有失公允判罚情况的出现。

第三:房子可以设立居住权,没有房子的继承权既可以进行居住

有些孤寡老人的子女平时比较忙可能没有时间照顾老人,于是老人可能就找个老伴搭伙过日子,平时可以相互照应。但如果有房产的一方先过世,把房产留给了子女,但又想让自己的老伴继续居住,这个时候被继承人就可以设立“居住权”,这个时候房子的产权虽然属于子女,但没过世的老伴享有居住权可以继续在房子里进行居住。这个时候子女虽然有房子的产权,但也不能把房子出售或者出租。

对于房产继承权新的规定笔者认为还是非常合理的,避免了一些纠纷。最后你对继承权新的规定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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