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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和领导的离婚案件

问:军人和领导的离婚案件

律师解答:

管辖法院主要根据军婚双方的身份确定,具体规定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离婚诉讼双方均为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人民法院管辖。三、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起离婚诉讼的管辖。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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