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办法
(2021年1月23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树立为代表服务的意识,提供下列服务保障:
(一)负责代表议案的提出、交办和办理等环节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
(二)组织代表学习培训,有针对性地为代表讲授如何提出高质量的议案,邀请履职经验丰富、提出议案质量较高的代表交流经验;
(三)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集中视察和代表小组活动,引导代表议案注重推动省委决策部署贯彻实施、围绕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任务和主要工作,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具体意见和可行性措施;
(四)建立代表提出议案前与部门沟通机制,帮助代表深入了解所提议案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背景资料;
(五)汇编代表议案以及审议或者处理的案例;
(六)及时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工作计划等印发代表。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树立为代表服务的意识,按照本机构的职责和建设代表机关的要求,为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提供下列服务保障:
(一)主动联系代表参与调研、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等活动,协助代表提出议案;
(二)按照职责分工处理代表议案,提出审议或者处理意见;
(三)确定处理议案的负责人,对负责处理的议案,负责人应当与代表面对面沟通,听取意见;
(四)其他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应当为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提供服务;各代表团应当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为代表提出议案提供服务。
第七条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
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对代表为提出议案开展的视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活动给予支持。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提出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附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
第九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地方性法规的;
(二)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的;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
(四)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书面提出后,由各代表团或者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通过代表议案建议网络平台提出。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多种形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十二条 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联名代表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
第十三条 各代表团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代表议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大会议案建议组。
第十四条 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会议期间为大会议案建议组履行职责提供下列服务:
(一)协助接收代表或者代表团依法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向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代表议案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协助召开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审查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对代表议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
议案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其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会议。
议案审查委员会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始得举行。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关于代表议案的审查报告,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大会秘书处对收到的代表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及时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意见,提请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向主席团提出关于代表议案的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符合法定条件,且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条件比较成熟,方案具体可行的,建议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进行审议;
(二)符合法定条件,但其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建议由主席团决定交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审议;
(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议由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十九条 大会秘书处应当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审查报告印发全体代表。
提出议案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对议案审查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召开四个小时前,向主席团书面提出复议要求;主席团应当复议,作出决定,并将结果答复提议案代表。
第五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二十条 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当交各代表团审议,并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或者审查中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在本次代表大会会议闭会后审议决定,并报下次代表大会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次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议案但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本次会议闭会后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交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处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在闭会后六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处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在闭会期间审议或者处理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提议案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调研和座谈等,听取代表对议案审议或者处理的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在立法、监督等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和采纳提议案代表的合理意见;对条件成熟的代表议案,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列入常务委员会立法、监督等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审议或者处理代表议案,涉及需要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再进行审议的事项,应当在大会闭会后及时将代表议案交有关机关、组织进行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意见。
有关机关、组织研究代表议案时,可以听取提议案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处理情况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审议时可以邀请提议案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通过代表议案建议网络平台上传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处理情况报告,并印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