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着手与未着手界限是什么?
犯罪着手与未着手界限是是否已经存在着《刑法》当中所规定的某一行为,所谓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从犯罪发展的过程看,着手不是犯罪预备行为的结束,而是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例如,小偷伸手掏乘客的钱包,伸手”就是实行秘密窃取的开始;举刀杀人或掏枪杀人,举刀”、掏枪”就是实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开始。这开始的一瞬间,就是着手。它标志着盗窃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已由犯罪准备阶段开始进入犯罪的实行阶段。而在着手”以前,小偷尾随事主,是盗窃罪的预备;杀人犯买刀、麽刀、携刀,或者借枪,携枪寻找被害人,是故意杀人罪的预备。
可见,犯罪分子是否着手”,是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志。
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所以着手的性质与实行行为的性质是同一的。关于犯罪实行行为的性质,在我国刑法学理论上有不同看法。通说认为,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实行行为,否则是预备行为。
二、犯罪未遂包括哪些情形
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最主要的就是看究竟是否因为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若是构成犯罪未遂的话,按照《刑法》中的规定,此时可以对未遂犯比照既遂犯的量刑处罚,对其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最终对未遂犯要怎么处罚,还是要结合具体的情节,看以什么罪论处。
我们国家的犯罪行为需要根据是否着手实施犯罪,来判断其犯罪的形态以及最终的处罚。比如说有一些行为是已经着手实施了盗窃等犯罪行为,将会构成相关的财产类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