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区民营工业园内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用地价格为1元/m2,企业须在2个月内开工建设,一年内建成投产,年创地方财政实得税收1万元/亩以上。
二、为减轻企业的投资压力和缩短建厂周期,开发区管委会将在民营工业园内兴建标准厂房,也可按入园企业的要求建好厂房。入园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需要租赁厂房,租金为每月2—3元/m2。企业年创地方税收须在1万元/亩以上。租赁厂房的企业可用企业发展基金抵付土地款(按1元/m2计算)和厂房建筑成本费,5年抵付完后,厂房及土地均归企业所有。
三,购买土地兴办工业企业,十年内企业交纳的地方税收达平均30万元/亩后,企业可申请改变宗地用地性质,并免交土地出让金,但新建项目必须报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
四、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企业发展基金,企业投产后,前三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的全部、增值税地方分成的50%和其它地方税收的50%,后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的50%向企业提供发展基金。对新办流通性公司、市场建设及宾馆、娱乐、餐饮等三产项目,年纳税收在10—30万的按区实得地方收入的30%提供企业发展基金,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提供50%的企业发展基金。扶持期限为三年。
五、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特别贡献奖,对投资工业项目或市场建设项目,且投资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开发区管委会将给予企业董事会成员特别贡献奖,奖金数额相当于董事会成员十人年交个人所得税额,奖励期限为企业投产纳税后的头三年。
六、对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入园后三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对投资兴建市场的,三年内减半收取行政性收费。
七、凡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市场建设项目和规模较大的其它项目,在签订有效协议后,所有报建手续,由开发区综合办Z中心代办.内资企业证照在投资方提供完整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办妥,外资企业证照在投资方提供完整资料后七十工作日内办妥。建设过程和生产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解决。
八、重大投资项目,可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九、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