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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所有权

衣、食、住、行是人们生活的四大必备要件,其中“住”主要涉及到房屋的问题,过去俗话说:“人有粮、心不慌”,而在当今市场经济大潮下,应该把这句谚语改为:“人有房、心不慌”,在房屋价格居高不下,人们纷纷按揭买房,也可能奋斗一辈子就只落下个房子,所以不仅是买房的公民,还是作为卖方的房地产企业都应该了解有关房屋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做法,比如说:什么是房屋所有权?如何处理 一房二卖所引起的法律纠纷?能否以他人名义买房?等等问题。

1、什么是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通常就是老百姓所说的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出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比如说:甲的房屋一栋,因甲出国定居,就把房屋钥匙交给朋友乙保管,而后来乙因工作不顺利,一直买不起自己的住房,所以就未经甲同意私自搬进该房屋居住,等甲回国后要求乙搬出时,乙拒不搬出,于是,甲以乙侵害自己房屋所有权为理由起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令乙停止侵权,强令其搬出甲的房屋。这个简单的案例说明了所有权的排他性,一个房屋上不能存在另一个房屋所有权,除房屋所有人之外的一切其他人都不能侵害该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是核心权利,也就是说“我的房屋,我做主”,当你的房屋你自己不能作主时,就说明你的所有权受到了侵害,你可以基于你对房屋的所有权来排出他人的侵害。

2、如何理解“房地一体”

在我国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关系是“房地一体原则”,通俗的说就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从常理上看,房地一体原则源于房屋和土地的天然的不可分离性。具体说就是1、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必须同时转让;房地产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比如说甲取得了一块地的使用权,在这块地上建了一栋高楼,甲把高楼以20万的价格卖给乙,又把这块地的使用权以100万的价格卖给丙,那这样乙和丙都无法完整的行使权利。

3、如何处理“一房二卖”

一房二卖,顾名思义,就是一栋房屋被卖了两次,房屋出卖人和第一个买受人、第二个买受人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只能把房屋交给其中一个买受人,我国法律禁止一房二卖,出卖人必须对其中一个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到底房屋最终归谁呢,法律的评判标准就是“谁登记,谁拥有”。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可能觉得我拿到或者我占有着某件东西,这件东西就已经是我的了,但是事实往往不是这样房屋必须要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履行登记手续,这样才能向别人表明这件东西是你的,就是所谓的公示、公信力。

案例:陈某有房一套,因外出工作,就以15万元的价格把房卖给了江某,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房子交付江某居住,因为陈某外出比较急,就约定等陈某回来后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后来陈某从外地回来,发现房价大涨,就要求江某再加两万元钱,江某不同意,陈某就将房屋以1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并立即与张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张某就拿着房产证要求江某搬出房屋,遭到江某拒绝,最后诉至法院,这就是典型的“一房二卖”的问题。

本案分析:张某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其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障,而江某由于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那江某的权利怎么保护呢?江某可以请求陈某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但无权要求房屋的所有权,他只能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来避免这种纠纷的出现,《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人可以主张债权与物权的双重保护,即对出卖人可以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返还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4、房屋产权登记

以他人名义买房,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例如父母以儿子的名义买房;男朋友以女朋友的名义买房等,如果以他人的名义买房但没有赠与他人的意思,到纠纷产生后就很难说清楚,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不可能花时间和精力去调查房屋所有人是否以他人名义购买,仅审查登记申请人的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如果证件真实、材料合法,就会发给产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时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一旦证书上记载的是他人的名字,真正的权利人必须举证房屋是自己购买的,拿出一些证据,去申请变更登记。但是在这种举证风险下,真正权利人能否成功则是个未知数,他可能会陷入有口难辩的尴尬境地,在我国,房屋产权证书是产权推定的公信力,这种公信力主要在于保护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第三人善意信赖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人而与交易,即可受到法律保护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例如,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无人居住,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一天,甲背着乙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过一段时间后乙才得知此事,就诉至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法院应如何处理?丙取得房产所有权,乙追究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此案中,虽然房屋的真实状态为甲、乙共有,但公示的权利状态为甲一人所有,第三人丙信赖了公示的权利状态为甲一人所有,丙为善意且无过失,第三点,甲、乙之间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已经进行了登记。

房屋产权登记分四步走,第一申请,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的申请,第二,受理与审核,第三公告,公告是将房地产申请和审核结果,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在公告期限内没有异议时,登记机关即可办理登记手续;如有异议的,由登记机关对异议进行审查,做出异议成立与否的裁决,最后一道程序是颁发证书。

登记错误及其补正、法律责任:1)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2)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这说明,异议登记的效力是在15日内可以对抗第三人,第三人于此期间内不得主张善意取得;如果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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