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共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发[2002]18号
各市州、县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入员可享受《通知》中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入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固定收入的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和管理,按《湖南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执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为: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由原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失业登记机构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经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三)《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再就业优惠证》的式样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的格式,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内容主要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享受扶持政策记录等。
(四)正在享受基本生活费、金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应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和社区居委会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统计制度,按月逐级汇总上报。
二、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扶持
(五)各地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城市规划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要为下岗失业人员适当安排经营场所。在整顿市容市貌时,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妥善解决好已自谋职业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建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要安排一定比例优惠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公示办事程序,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创业培训服务。要简化审批程序,划定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各市州、县市区要在当地政务中心或办事大厅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由工商部门牵头,税务、卫生、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办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其他行政许可等有关手续的“并联式”、“一条龙”服务。
(七)由省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湖南省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税收减免手续。
(八)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民银行组织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