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兴达电子配件加工厂与全盛电器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兴达电子配件加工厂为全盛公司加工一批电子元器件。由于这笔加工业务时间紧、任务重,兴达加工厂提出如果可以借调全盛公司的一个技术骨干做指导,效果会更好。考虑到电子元器件的质量保证问题,全盛公司同意了兴达厂的要求,将本公司的技术人员小王借调到兴达加工厂,并且还签订了员工借调合同。合同约定:“全盛公司同意本公司职员小王借调到兴达厂工作,借调期为6个月,小王在借调期间的工资由兴达厂负责。”
小王在兴达厂借调工作期间,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兴达厂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资。但是后来小王发现,自己借调出去的6个月里,全盛公司并没有为自己支付养老保险费。小王于是找到全盛公司的人事部。人事部徐主任说:“你借调出去的6个月里,是兴达厂在为你支付工资,当然应该由他们来为你支付养老保险费了。”小王又找到兴达厂,兴达厂的人事负责人说:“我们只是按照借调合同支付给你工资,你的劳动档案关系在全盛公司,当然应该由他们为你支付养老保险。”小王就这样像个皮球一样被双方企业踢来踢去,万般无奈之下,只好找到了全盛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咨询和投诉。
[案例分析]
当两个企业之间发生员工借调关系的时候,应该在借调合同中写明职工在借调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的支付问题,这样才能既保障双方企业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又能保障职工的正常利益。双方只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基本上不会发生纠纷。但在本案中,兴达厂与全盛公司只就小王的工资进行了约定,而对于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问题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4条的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根据该规定,在劳动监察部门的协调下,最终由全盛公司为小王补交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