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发票是比较有力的法定凭证,但收据≠白条,并非都不能入账。
1. 发票与收据的区别。
发票和收据都是一种原始凭证。
发票是在日常经营购销或者其他活动中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做账最有力的法定凭证,也通常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检查的重要依据。
收据一般仅仅反映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用于非应税收入,也是一种重要的原始凭证。一般收据有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之分。对于某些合法的收据,也可以作为原始的凭证入账。
2. 使用收据并非偷税漏税,但也有注意事项。
因为收据分为很多种,需要分情况来对待。
一种是仅仅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比如预收款、押金、支付欠款等等,这个时候是可以用收据、合同、银行回单等入账的。
还有一种是发生的业务属于非税经济业务,不涉及到发票,那么也可以使用收据、法律文书、银行回单等相关证据来入账。比如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企业跟部队之间的往来,企业之间的往来:支付的违约金等。当然,涉及到违约金可能比较复杂,以下举个例子。
(1) 属于价外费用的,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比如,B公司跟A公司买货,交易已经完成,但是B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需要按照合同支付A公司1万块违约金。那么对于B公司违约的情形,A可以作为价外费用开具发票,B公司可以以发票作为入账的凭据。
(2) 非增值税征税范围,购买方开具收据即可。
比如,B公司跟A公司买货,交易没有完成,A公司因为某些原因无法供货。那么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需要付给B公司1万块违约金。这个时候,合同并没有执行,那么不涉及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这时候的违约可以只开具收据,并附上相关合同入账。
但是,除了以上一些情形之外,我们应该取得发票而未取得的,这就是用“白条”入账,既不符合会计的规范,也不符合税法的要求,一般财务都会予以拒绝了。
因此,我们不能唯发票论,认为只有发票才能入账,收据都不能用,但也不能无故扩大收据的使用范围。平时可以依据28号公告的内容,来作为指导,合理进行判断。
以上财会小童观点,欢迎评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