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兴起,企业无论是内部重组,还是外部上下游资源的整合,股权转让都是经常采用的交易方式。
我们之前介绍了股权转让中个人股东和企业股东需要缴纳哪些税(详见文末链接),本文将结合税法和公司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从股权转让方为企业股东角度出发,介绍几种常见的股权转让税收筹划方案。
为方便叙述,文中公司为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附加税忽略。
方案一:先分红,再卖股
案例1-1
蓝天公司持有白云公司100%股权,拟把白云公司全部股权作价5000万元转让给大海公司,白云公司部分资产负债表如下:
白云公司资产负债表(部分)
实收资本
2000万元
资本公积 0元
盈余公积
1000万元
未分配利润
2000万元
蓝天公司转让股权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00-2000)*25%=750万元。
“先分红,再卖股”税务筹划之后:
白云公司先向蓝天公司分红,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白云公司通过分红,享受了2000万的免税待遇。
分红后,白云公司净资产降低至3000万元(5000-2000),分红之后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白云公司资产负债表(部分)
实收资本
2000万元
资本公积 0元
盈余公积
1000万元
未分配利润
0元
蓝天公司按白云公司净资产,作价3000万转让股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00-2000)*25%=250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分红后再卖股,蓝天公司可节税5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先分红再卖股权”,并不是不交税,而是保证卖家可以享受国家给予的免税待遇。
如果蓝天公司觉得250万元的卖股所得税还是高,有没有进一步筹划可能呢?
方案二:转增股本,再转让股权
答案是:有的。企业股东可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转增后再卖股。原理是转增后股权投入的原值变大,而股权转让所得=收入-原值-合理税费,所得额自然减少。
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公司法》第168条规定,盈余公积有三种用途:弥补亏损、扩大经营或转增资本。转增行为实际上是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居民企业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但盈余公积不能全部转增为注册资本,因为《公司法》规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盈余公积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案例1-2
在案例1-1分红的基础上,白云公司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因此,白云公司转增股本后留存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2000(注册资本)*25%=500万元,可转增资本的盈余公积金=1000-500=500万元。由于蓝天公司享有白云公司100%股权,故蓝天公司可以转增的盈余公积金为500万元。
转增后,白云公司资产负债表如下:
白云公司资产负债表(部分)
实收资本
2500万元
资本公积 0元
盈余公积
500万元
未分配利润
0元
经过分红、转增后按3000万元净资产再卖股,蓝天公司股权转让所得=3000-2500=500万元,缴纳所得税=500*25%=125万元。
“分红+转增+卖股”,比方案一“分红+卖股”节省了125万元,比直接转让股权节税625万元。
方案三:企业股东先撤资,
受让方再增资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股东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者减少投资中取得的资产分为三个部分:
1.投资收回(不征税)
2.股息所得(免税)
3.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税)
企业股东撤资、减资视同股权转让,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回的总数-股息所得-投资成本,税率为25%(普通企业)。
转让股东撤资、减资后,再由受让方与目标公司签订增资协议。这样做与直接转让股权的最终结果一样,但可以节省一大笔税款。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详细解读该方案。
案例2
小虾米公司系鲨鱼公司的股东,初始出资额500万,占股20%。
鲨鱼公司资产负债表(部分)
实收资本
2500万元
资本公积 1500万元
盈余公积
1000万元
所有者权益总额 5000万元
小虾米公司欲转让鲨鱼公司20%的股权给章鱼公司,股权转让总金额为2000万。
如果直接进行股权转让:小虾米公司需要缴纳的所得税=(2000-500)*25%=375万元。
“先撤资,再增资”税务筹划之后:
如果小虾米公司按照法定程序从鲨鱼公司撤回20%的股权,并从鲨鱼公司处获得2000万补偿。再由章鱼公司与鲨鱼公司签订增资协议,规定由章鱼出资2000万元,占鲨鱼公司注册资本的20%,则上述股权变动的两种形式虽然最终结果一样,但税务处理方却大不一样。
小虾米公司收到2000万补偿,其中500万属于投资收回,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撤资比例20%计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2500*20%=500万,确认为股息、红利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剩余部分2000-500-500=1000万元,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而章鱼公司的出资行为除增资应交印花税外,不涉及其他税收问题。
可见,小虾米公司通过变“股权转让”为“先撤资,再增资”,节税375-250=125(万元)。
由此可知,“先撤资+增资”有筹划的效果,秘诀在于可以扣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而直接股权转让则不可以。但缺点是减资、增资程序繁琐,周期长(需2/3以上表决权通过、减资还需通知债权人、公告等)。纳税人需综合考虑项目情况选择最优筹划方案。
方案四:灵活选择持股方式
1.尽可能间接持股,而非自然人直接持股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看,设立持股公司比自然人直接持股更好。原因有二:一是上文提到的两种节税方案都只适用于企业股东;二是由于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范畴,转让财产收入列入企业收入总额范围。
也就是说,企业先收到股权转让款,然后进行各种开支,最后如果还有利润才缴税,如果一年总的算下来企业是亏损的,就不用缴纳所得税。因此股权转让所得不一定缴纳所得税。
2.利用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税率为20%。
企业股东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发生的成本。
个人转让股权适用的税率是20%,是固定不变的。但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最终税率=25%*20%=5%;100-300万的部分,最终税率=50%*20%=10%。
因此,如果能在最初投资时即设立双层公司,由上层小微企业作为转让股权的主体,利用小微企业的低税率优惠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收负担。
案例3
小马2011年投资100万元获得草原公司20%的股权,现小马准备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20%的股权。
直接持股方式下转让股权:小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300-100)*20%=40(万元)
“设立小微企业间接持股”税务筹划后:
小马在投资草原公司时采取双层公司结构,即小马投资设立小河公司,小河公司投资100万元获得草原公司20%的股权,现小河公司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10%的股权。
(两种持股方式的对比)
小河公司转让股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300-100)*25%*20%=10(万元)。可见,通过“设立小微企业间接持股+卖股”,比自然人直接卖股节税40-10=30万元。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2011年第34号公告)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编辑:樊敬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