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学习起来重点不好掌握,今天小编针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大家简单做以梳理,希望能够给同学们的复习提供些许帮助!
01
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
含义 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法律的授权,合法行政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都有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个要求 法律优先 (1)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2)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法律保留 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明确授权,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02
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
含义 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包括:公平公正对待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比例原则 公平公正 对待原则 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同时、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肆意地实施差别待遇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或最小侵害原则,是指行政权尤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全面权衡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尽量采取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并使其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之间保持平衡。比例原则由三个子原则构成 1. 合目的性 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2.适当性 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须,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3.损害最小 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如果能够用较为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就不能选择使用更激烈的方式
03
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做到信息公开,以实现公民知情权。程序正当的首要要求就是信息公开,所以阳光就是最好的防腐剂就是对信息公开意义的形象说明 公众参与 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公民的陈述和申辩。公民参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获得通知权 2.参与权 3.表达权,即陈述和申辩权 4.监督权 公务回避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04
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1.行政效率原则 首先,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其次,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开和行政侵权的表现 2.便利当事人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应当减轻当事人负担,便利当事人。如果行政的机关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的,是行政侵权行为
05
诚实守信原则
主要是指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 即行政机关公布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向普通公众公布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守信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行为生效后,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社会公众基于对行政机关权威的尊重和信赖,将根据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的效力来行事,进一步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从而使整个社会达到和谐稳定,井然有序的良好状态,但是如果行政机关自身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可预期性,随意地朝令夕改,则将导致行为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无所适从,从而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 因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06
权责统一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效能 行政效能,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拥有法律、法律赋予其相应的强制执行手段,用国家强制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