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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发布加快基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随着海南自贸港的建立和一系列支持金融行业发展政策的落地和实施,海南省以开放迎客的姿态、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营商环境、务实的做事风格赢得了全国各地基金机构的青睐,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管理公司、落地基金产品的热门首选。

近日,海口市政府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等文件。

我们来看一下《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吧!

*注:以下所提到的部分奖励政策需基金机构满足适用对象及条件的要求。

《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

一、支持各类型基金机构落户聚集

1.支持公募基金管理机构集聚。对新注册或从省外迁入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根据首次实缴注册资本不同给予550万-6600万元不等的奖励。

2.支持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落户。对新注册或从省外迁入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根据首次实缴注册资本不同,给予200万-500万元不等的奖励。

3.吸引私募基金机构落户。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新注册或从省外迁入海口的基金管理机构、基金产品给予一次性1万-2万元的落地奖励。

二、鼓励各类型基金机构提升管理规模

1.鼓励公募基金管理机构提升管理规模。对新注册或从省外迁入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规模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提升管理规模。对新注册或从省外迁入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根据公募基金保有规模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本地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提升管理规模。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当年管理费收入的相应比例给予奖励。

三、扶持各类型基金管理机构改善办公条件

1.扶持公募基金管理机构改善办公条件。对在海口区域内租用办公用房三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租房补贴。

2.扶持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改善办公条件。对在海口区域内租用办公用房给予三年不超过100万元的租房补贴。

3.引导私募基金机构实地办公。对新注册或省外迁入海口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机构在海口区域内租用办公用房给予三年不超过50万元的房租补贴。

四、促进私募基金高质量发展

1.引导私募基金机构投资本地项目。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私募基金机构按管理费收入的百分比给予累计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2.鼓励私募基金机构引入外地投资项目。对引导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从省外迁入海口的管理机构,视同投资海口内区域,可享受相同奖励政策。

3.支持本地私募基金机构不断做大做强。对已在海口设立经增资后累计达到特定条件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发行产品,可享受优惠政策。

4.支持"双Q"基金快速健康发展。对新注册或省外迁入符合特定条件的QFLP基金和QDLP基金满足条件后再额外给予奖励。

5.明确私募基金机构注册流程和办理时限。各区、各重点园区接受完整注册申请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管理局提交申请;市金融管理局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注册推荐函并报送省市场监管局,抄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海南证监局;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省市场监管局转批的推荐函后一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工商注册。

五、优化基金机构落地"软环境"

1.为基金机构落地提供一站式服务。提供注册绿色通道,全程给予注册咨询、帮办代办、税收咨询、政策申报等便利。

2.吸引"高精尖"金融人才落户海口。鼓励高管、高端人才实地办公,优先协助办理户籍迁入及居留许可申请。

3.储备优质项目库吸引更多投资机构。相关部门收集整理海口主导产业、重点龙头企业、高成长初创型企业名单;定期组织开展各类活动,打造投资机构与优质项目对接品牌。

4.严格做好基金风险防范。市金融管理局牵头建立私募基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信息披露、数据治理和信用监管为核心,将辖区从事私募投资业务的企业纳入监测预警范围。

六、适用对象及条件

1.公募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地均在海口、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且具有法人资质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

2.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地均在海口、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法人资质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3.符合特定条件的新设或从省外迁入海口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或私募基金产品。

前文所述特定条件是指∶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且在海口发行(含省外迁入)的基金产品规模相应不低于3000万元、2000万元和5000万元;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出资仅限于货币形式。

4.申报办理:本措施各项奖励以年度集中申报为主,每半年受理一次。

5.约束条件:申请相关奖励、补助的机构期间因违法违规、团队解散、搬迁等内外部因素导致丧失展业能力的,依法追回所享受的奖励和补助。《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等我市出台的其他政策措施中与本措施有冲突的,以本措施为准。

附件:《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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