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继承开始后,适用法定继承时,法定继承人并不是同时都参加继承,而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参加继承,即先由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只有在无前一顺序继承人或前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或全部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才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在理解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继承顺序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由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关系的亲疏程度、密切程度直按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的。
2?继承顺序具有强行性。法律规定继承顺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不同情况的继承人的继承利益的。对于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即使前一顺序的继承人也不得变更自己的顺序而作为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加继承。也就是说,继承人只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改变自己的继承顺序。
3?继承顺序具有排他性。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只能依法定的继承顺序依次参加继承,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总是排斥后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只要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就不能取得和实现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无权主张继承遗产。只有在(1)没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2)前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或全部丧失继承权,或者(3)前一顺序的继承人部分丧失继承权,其余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后一顺序的继承人才有权参加继承。
4?继承顺序具有限定性。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只限定在法定继承中适用。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的限制,遗嘱人得于遗嘱中指定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而不由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