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61条第2款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如果是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私自加盖法人公章,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合同有效,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162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172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因此取得授权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私盖印章,或者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人私盖印章的行为有效,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当然被代理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私盖印章者追责。
根据《九民纪要》第41点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但当私盖印章者并非法定代表人,也无公司授权,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仍然有效但由私盖公章者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第三人明知是私盖印章,仍然签署合同,则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