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常来说什么叫口头传唤
口头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法律授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传唤、口头传唤、强制传唤的行政权力。
符合法律规定的口头传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场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
2、人民警察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3、告知传唤原因和依据。
4、制作笔录时注明口头传唤经过了上述程序。
如果缺少其中一项,就是不合法的口头传唤,公民有权拒绝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当场提出异议和控告,要求给予纠正。
二、怎样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人民法院仅在一方当事人参与陈述与辩论,并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对争议案件作出的判决。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参与庭审质证、陈述与辩论等诉讼活动,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缺席判决实际是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的惩罚。因此,只有出现以下法定情形时才能作出缺席判决。
1、《民事诉讼法》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对反诉作出判决,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一并作出缺席判决。因为本诉部分,法院应当按撤诉处理,但由于被告提出反诉后,本诉原告成为反诉的被告,因此,法院可以针对反诉被告不到庭的行为依法缺席判决。
2、《民事诉讼法》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5、《民事诉讼法》13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公告送达并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以做出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可以进行,被告如果有特殊情况的话,那么可以书写代表自身意愿的相关说明书,不到庭审现场。如果被告没有正当理由并且拒绝到庭的,法院会进行缺席判决,这样会导致被告失去相应的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