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亚市促进低空旅游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低空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使用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运动器材开展低空旅游经营活动,需要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或者划设临时空域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实施飞行前,应当获得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的飞行计划批准,并按照规定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保持空地联络畅通。
低空旅游经营者应当通过与旅游者签订低空旅游服务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明示项目内容、飞行时长、飞行航线、费用明细有关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等事项。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对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明码标价,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此外,低空旅游经营者还应当配备安全主任,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督导员,在实施飞行前对旅游者开展充分的安全培训,并对低空旅游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及时纠正旅游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低空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的不同特点,配备浮筒、救生衣等必要的安全设施。
据悉,本《办法》所称低空旅游,是指在低空空域内利用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运动器材从事的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冒险体验、体育娱乐等各项旅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