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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江城区恒昌货运代理服务部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等被罚

根据信用中国(广东阳江)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阳江市江城区恒昌货运代理服务部因存在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经查,存在“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叉车驾驶员不熟悉卸货作业制度及注意事项的违规行为;未按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未制订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向叉车驾驶员赖计蒲、卸货工人赵放明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2022年10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阳江市江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阳江市江城区恒昌货运代理服务部成立于2020年03月12日,注册地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城北街道金郊上村振兴路边C幢钢结构铺面10、11、12卡(住所申报),法定代表人为吴宗湛。经营范围包括货运代理、道路货物运输。

【注:罚与法(Penalty & Law),是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主办,减法传播代运营的新媒体矩阵。旨在宣传普及行政处罚法,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企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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