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汕头市金平区永泰针织厂有限公司因排污口未按照要求设置及管理,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罚。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汕头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8月2日和2017年8月9日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染整车间西侧存在未经环保部门核定的废水排放口,该排污口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头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汕环金责改字〔2017〕63号)、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月5日向该企业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环金罚告字〔2018〕1号),告知该企业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该企业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该企业接到汕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书面申辩材料。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执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12款的裁量标准,决定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万元。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汕头市金平区永泰针织厂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08月01日,注册地位于护堤路永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为蔡郁智。经营范围包括服务、加工:布类的漂洗、后整、定型。
【注:罚与法(Penalty & Law),是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主办,减法传播代运营的新媒体矩阵。旨在宣传普及行政处罚法,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企业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