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厦门民事律师-夫妻财产协议问题的咨询
律师解答:
夫妻财产协议问题的咨询
网友提问:
您好,我有如下问题:
1、夫妻双方签署的协议,经公证处公证后,夫妻一方的债权人,能否以不知该协议存在为由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或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如何认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
对于“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是指哪些
律师回答:
要根据个案分析,法官享有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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