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冒名顶替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必须存在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的冒名行为;
2、必须是用于获取被冒名人已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三个方面的特定资格,如果是用于取得其他领域的资格或者福利,以及在被冒名人并未取得以上三个方面资格的情形下则不构成该罪;
二、冒名顶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侵犯对象是他人接受的教育,工作、待遇的权利。冒名顶替是一种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不论是在被冒名者不知情的状态下冒名者侵害被冒名者的入学、入职、参军权利,还是被冒名者与冒名者串通进行冒名顶替行为。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通过假冒他人的姓名,冒领录取通知书、伪造档案、户籍等代他人或窃取他人的利益,享受他人应当接受的教育及取得的学籍,工作,身份及待遇。如:获取被冒名人已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三个方面的特定资格。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掌握教学,学籍管理,户口管理的相关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综合上面所说的,冒名顶替他人的资格这种行为已经伤害到了他人利益,只要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的话,那么必定就需要承担刑事的责任,对于此案件处罚就会按所犯罪的情节来进行认定,所以,冒名顶替他人的身份完全是属于犯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