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猥亵妇女是否属于刑事犯罪
猥亵妇女非强制性的猥亵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行为不能视作为犯罪。但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他人实施的淫秽行为,就属于刑法中强制猥亵、侮辱罪,这种行为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如果对未成年人实施该行为,就算未成年人自愿,也可以视为猥亵。
二、猥亵构成刑事罪相关定义
强制猥亵、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本质特征。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者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者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受害者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者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受害者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等方法对他人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他人进行猥亵等等。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是指对他人身体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行为。
这里的侮辱妇女的行为,是指与猥亵的淫秽性类似的的令妇女难堪的其他性骚扰行为。如用淫秽语言调戏妇女、偷剪妇女衣裤、向妇女暴露性器官、强行让妇女抚摸男性性器官等等。
三、猥亵他人怎么处罚
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在平时猥亵现象非常普遍,特别是拥挤的地方如公交车和地铁,受害人有意追究也取证困难,更有受害人因为难以启齿,不愿意深究,更是助长这种行为,所以需要全社会共同作用,发现便及时制止,才能给受害人以勇气,站出来反击,这种行为才会有所收敛,视而不见会让猥亵犯心存侥幸,更加放肆自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