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程序一般是这样的,案子到执行局后,执行法官一般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但不一定会马上列入黑名单,所谓“拉黑”是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拉黑”是比较严厉的执行措施,要符合一定法定条件才可以采取。所以,法院一般会先采取“限高”,待穷尽一定执行手段后仍无法对案件执行终结的,这时,有的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拉黑”,有的法院直接“拉黑”。
所谓拉黑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