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南京民事律师-关于由案例探讨同居关系解除的
律师解答:
关于由案例探讨同居关系解除的讨论
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问题根据1989年的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的司法解释以及2003年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同居关系从以前“非法同居关系”过渡到“同居关系”,涉及的财产依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在具体处理财产分割时,应当根据照顾子女、女方的利益原则,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因此,就需要相关的证据证明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可从投资、参与管理等各方面的角度去组织、寻找证据,以利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一、案例:
案号:一审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34号
当事人:双方为自然人
二、事实经过:
原告与被告从2006年下半年相识并开始租房同居, 2009年3月原告在惠州凤凰女子医院产下一名婴儿,然被告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后一直不愿意承担抚养费用,经多次双方协商,但未果。据了解,被告于2008年年底已经登记结婚。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确认双方所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月,可每月探望两次。
四、探讨问题
1、认定小孩与父亲关系的证明问题现实生活中,由于小孩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因种种原因,其出生证明没有父亲的签名,往往出现小孩与被告的身份关系认定的难题。本案,经过原告自己搜集了租房以及小孩医院治疗费用票据等大量证据,被告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在遇到类似的案件中应该首先解决小孩与父亲关系的证明问题。如常用的证据是照片、证人证言、司法鉴定,但需提醒的是司法实践中,由于鉴定的是人身关系,因此对于亲子鉴定,非当事人本人同意不得进行鉴定。
2、抚养费的标准以及支付问题抚养费一般包括生活费、教育费用、医疗费用。而法院判决中出现的医疗费用往往是生活费用,如本案判决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承担300元/月的费用。抚养费用的标准是个弹性的问题,一般参照对方月收入的20-30%确认,在惠州地区抚养费一般的标准是250-400元/月,当然可以证明对方收入过高或过低可以适当调整。同时,随着小孩的年纪增加,不可避免会产生教育费用以及医疗费用,可在实际产生或即将产生时申请对方承担一半。
3、探视权的问题由于解除了同居关系,双方没有一起继续生活,但小孩的抚养以及血缘关系并没有分开而割离,因此也会产生另一方进行探望的问题,本案对于探视权的判决是一个月两次。
4、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问题根据1989年的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的司法解释以及2003年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同居关系从以前“非法同居关系”过渡到“同居关系”,涉及的财产依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在具体处理财产分割时,应当根据照顾子女、女方的利益原则,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因此,就需要相关的证据证明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可从投资、参与管理等各方面的角度去组织、寻找证据,以利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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