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逃逸报案怎么写?
交通事故逃逸报案应当写明事故的基本情况、驾驶人员情况、法律依据以及相关证据等,具体包括:
1、肇事逃逸方车辆的型号 。
2、肇事逃逸方车辆的颜色。
3、肇事逃逸方车辆号牌。包括:车牌颜色、车牌号码(最好记全,无法记全也应当记住其中前面或后面的两个数字)。
4、肇事逃逸方车辆的其他主要特征。如:车身有无图案、文字;有无装载物,装载物的名称等等。
5、逃逸者本人的主要特征。如:身高、体型、年龄、长相、衣着等等。
6、拍下能够证明事故责任划定的照片以备交警部门认定责任。
二、交通事故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员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来报警并救治伤员,但也存在部分人员逃逸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对相关事项进行取证,如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记录下肇事人员的相关信息,并提交给交警部门进行追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