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是指人身受到损害时,因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请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这里的护理费,适用于各种人身损害的情形,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属于民事赔偿范畴。《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有提到护理费,在这里不作讨论。
根据受害人在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个方面的护理依赖程度,并考虑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将护理级别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五个方面均需护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五个方面有三个方面需护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五个方面有一个方面需护理)三种。
1、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护理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相关问题
1)护理人数
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2)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一般为受伤之日起,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日止。实践中,为避免各方争议,通常以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结论为准,一般最长不超过20年。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受害人确需继续护理,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可以再延长5-10年。
3)护理费标准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误工费的规定是: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