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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主要内容

南京法制办于7月29日针对《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条例的主要内容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内容涵盖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等各相关主体。条例针对目前虐童、弃婴、留守未成年人和拐卖未成年人等突出社会问题,作了干预、保护措施和机制,下面就由法律知识网小编在本文一一介绍。

1、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保护方面

《条例》草案明确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未成年人保护和日常服务工作,协助区未成年人保护日常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同时对教育、公安、文广新、卫生、市场监管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工会、残联、科协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2、家庭保护方面

《条例》草案明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保护、教养的首要责任。倡导父母多陪伴三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发现孩子在校有施暴或者受暴迹象的,应及时与学校沟通。针对近年来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状,《条例》草案对行使探望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3、学校保护方面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的行为,倡导有条件的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性知识及预防性侵犯教育,并要求学校制定家校互动计划,促进家校交流。

4、社会保护方面

《条例》草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家政服务经营者、新闻媒体、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等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倡导有条件的大型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设置搜寻走失儿童安全警报系统,方便及时搜寻走失儿童。

5、司法保护方面

《条例》草案明确了人民法院要保障未成年人诉权,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民事案件中,要听取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陈述。同时规定,未成年人父母在离婚诉讼中达成的离婚调解协议,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内容,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此外,针对目前虐童、弃婴、留守未成年人和拐卖未成年人等突出社会问题,《条例》草案专章规定了特别的干预、保护措施和机制。

(1)完善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特别针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况,规定了未成年人受侵害后强制报告、隔离安置、人身安全保护、心理辅导、转移和撤销监护权、家庭回访等措施。

(2)规范了对留守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了委托监护、临时监护和撤销监护权等措施。

(3)完善了弃婴(儿)、被拐卖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规定了查找、代养、监护权转移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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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未成年保护法草案解析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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