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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14年的儿子找到了 养父母会被免刑责?

嘉宾:庄志明

财经评论员

江苏法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

在14年又57天后,2021年12月6日,孙海洋终于找到了自己被拐卖的儿子孙卓。

孙海洋回忆,2007年10月3日,他在深圳市白石洲租了一间门面开包子铺。为了让当时4岁的儿子孙卓接受更好的教育,8日他将孙卓从湖北农村老家接到深圳读幼儿园,就在包子铺的隔壁。 刚上了两天幼儿园,10月9日晚上7点半左右,孙卓放学回家吃完饭,要出去玩。孙海洋叮嘱儿子:“天黑了,你不要出去。”但孙卓没有回应。孙海洋想,儿子只是在门口玩,应该不会有事。那时候他和妻子每天凌晨2点就要起来做包子,中午也没休息,他觉得有些累,就躺在床上睡着了。 不知道睡了多久,孙海洋听见妻子找孩子的声音,才知道孙卓不见了。他赶紧从床上起来,和妻子一起四处打听,“隔壁修皮鞋的说孩子被我们的亲戚带走了,带到那边去了。”他还看到,这个“亲戚”提了个皮包。

孙海洋一边朝着皮鞋匠手指的方向追去,一边拨打110报警。 后来,孙海洋从附近一家商店的监控录像中看到,一名提着皮包的男子看到4岁的孙卓一个人站在包子铺门口,就从皮包里掏出一辆玩具车,放在地上给孩子玩。两个人玩得很开心。之后,男子将孙卓带走。 孙卓被拐后,孙海洋将自家包子铺招牌换成了悬赏20万元的寻子广告。

这些年里,孙海洋做了他能想到的所有的事。除了在当地发传单,他还在全国各地跑,有的时候有目的,有的时候没目的。他四处发放印有自己电话号码的传单,总是忍不住想,万一有一天孙卓在茫茫人海中看到了他的联系方式,主动来找他了呢?

那是孙海洋一家过得最痛苦的一年。每次从全国各地回来,空手而归的孙海洋都不敢进屋,他害怕面对家人们伤心的眼神。他在乎家人的感受,但却从不在乎自己的,“我总是认为,找不到儿子我不会死的,死不掉的,不会的。”

12月7日,孙卓也随父母回到湖北老家,见到了久别多年的爷爷奶奶。在本次回乡之后,孙卓将回到山东继续自己的学业。 孙海洋说,孩子终于找到了,希望孙卓回到深圳和他们一同生活。孙卓的养母则表示,他们会让孙卓自己选择,如果孙卓想回到原家庭生活,会尊重孩子的意愿。 昨天,孙卓在接受采访时直言,自己感到很愧疚,他不会留在亲生父母那边。

其实,不止是孙卓,在见诸报道的被拐案中,被拐儿童被寻回后选择“养父母”的并不少见。《失孤》原型人物郭刚堂找到儿子后,儿子郭新振就表示,要留在“养父母”身边。

据深圳警方介绍,目前,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已被刑拘。按照法律程序,孙卓“养父母”已被采取相应措施。此外,据正观新闻报道,郭刚堂、“梅姨案”申军良找到被拐孩子后,其养父母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次,孙卓的“养父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吗?

采访对话

方弘:拐卖孩子的吴某某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庄志明律师:《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有其他的相关情形的,可以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以,本案当中的人贩子肯定要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至少是在有期徒刑以上的判罚,这是不用怀疑的。 方弘:很多人都认为拐卖孩子的行为罪大恶极,应该判处死刑,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您怎么看? 庄志明律师:法律有的时候要讲究一个权衡,它不仅仅要看到表象,还要看到本质问题。比如拐卖儿童是可以判处死刑的,但它的死刑的条件是情节特别的严重的,也就是说大多数的人贩子基本上都是获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大多数是有期徒刑。 为什么不能够对他们适用死刑?这是基于一种价值权衡。如果将人贩子一律适用死刑,那就带来一个问题,人贩子没有回头的机会了。当他(她)在遇到案发之后,他(她)所想到的问题是什么?消灭证据,很可能就要从被贩卖的妇女和儿童身上下手,很可能就把他们给杀掉了。 如果一旦进行顶格处理,所有的案件都按照死刑来判定,那么人贩子必然会负隅顽抗,结局很可能就是对妇女和儿童造成了更大的身体上的伤害。 方弘:孙海洋的案件当中,我们会看到警方的通报是说孙卓的养父母被采取的是相应的措施,而没有说具体要不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孙卓的养父母会被追究刑责吗? 作为养父母来说,他们跟孩子之间的感情可能跟亲生父母一样,那是否就意味着养父母没有伤害性,他们对孩子14年的养育之恩,亲情的付出就不必要追责了?因为,之前也有一些案件也是不追责,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庄志明律师:养父母被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而到底是采取了哪个法律措施,警方没有明说。但是凭我的感觉,应该采取的是取保候审之类的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对养父母的行为仍然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的,现行的刑法也是有相关规定的。 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像本案当中的养父母,他们已经存在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行为了,这肯定是要追究他们刑事责任,就算是他们态度好,也不能够免除他们的刑事责任。 按照现行的刑法,就算是养父母不阻碍解救的,也是应当从轻处罚的,但不能够免除其处罚。 方弘:法律上明确规定养父母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在实践当中又很少追究或者有部分案件没有追究养父母的刑事责任,这合法合理吗? 庄志明律师:2015年之前,如果养父母不阻碍解救,法律上是可以给他们免除刑事责任的。2015年之后《刑法》已经修改了,就算是态度好,不阻碍解救,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我认为在本案当中,当地的司法机关会经过综合权衡,考虑给养父母一个比较确当的刑事处罚的。 方弘:如果养父母被收监,也就是被定罪,而且对于孙卓来说,可能他也别无选择,可能他就要去找亲生父母,但如果被判缓刑的话,可能也不会影响养父母对他相应的抚养,是吗? 庄志明律师:像本案的这种情况,他的养父母对孙卓还是有恩情的,司法机关会有所考量。比如,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时候,本身就是可以采取缓刑措施的,养父母被采取实刑可能性并不大。 方弘:孩子被拐卖,对于一个家庭的打击是致命的,几乎整个家庭陷于一种瘫痪和绝望当中,我们会发现他们痛不欲生,有的时候甚至是比死亡还痛苦。但是,对于养父母这样的角色,法律的打击的力度,该怎么能够恰到火候威慑这样的行为不再发生,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庄志明律师:我觉得从2015年修改了《刑法》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之后,应该来说在打击收买的市场角度是一个利好。很多收买方现在也在逐步在改变思维,以前很多情况之下他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在司法实践当中,司法机关也正在这么做,也正在调整自己的思路。所以,我认为下一步司法机关应该逐步打击买方,要抓紧抓死,而不能够像过去一样做老好人。 其实,收买是犯罪的源头,拐卖是有前提的,前提是前面是有收买,没有收买其实是没有拐卖的,打击售卖是一个都不能够放的。 方弘:所以,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养父母不买孩子或者他们自己认为的是收养,就不会存在拐卖的行为。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而言,这种养父母的买的行为其实跟拐卖的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以及被拐卖儿童的家庭来说是同样巨大的伤害。 孩子要选择跟养父母在一起,像这种非法行为形成的这种养父母之间的关系,法律上承认吗?孩子跟养父母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抚养还是以后养父母老了,孩子还有赡养的义务,在法律上应该怎么评判? 庄志明律师:孙海洋仍然选择跟他养父母在一起生活,而这个时候我们尊重的是小孩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之下,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还是存在的。 既然养父母子女的关系还存在,那么说在法律上来讲,他们的这种关系和平常的正常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一样的,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都是一样的,小孩应当赡养父母,而父母在他未成年之前也必须进行抚养小孩。 方弘:这个会代替亲生父母对他的抚养以及他对亲生父母的赡养义务吗? 庄志明律师:在这里面有一个很难去消除的痛苦。其实,本案当中还有一个很残酷的现实,民法典当中是有规定的,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所以,这就是本案当中的一个痛点。 在养父母子女关系存在的情况之下,被拐卖的孩子和他的生父母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不存在了。 方弘:显然,这于情于理都无法让人接受。因为拐卖形成的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它是基于违法拐卖形成的。 庄志明律师:开始的买的行为是非法性的,但是后来收养关系已经存在并成立了,我们还是要保护这种收养关系的。 在什么情况之下收养关系可能会消除?当养父母与成年的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时可以解除这种收养关系,解除之后生父母和生子女之间的关系就恢复了。 所以,并不是说有了这种收养关系就不可以变更,是可以变更的,只不过要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

结语

如何看待养父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个人认为我们应该将买和养的行为分开!只要买了就应该追究其责任,至于其对孩子的态度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量。尽管孩子仍然要回归到养父母的家庭,但是这对原生家庭以及孩子造成的伤害是不可逆的也是巨大的。

所以,买孩子的养父母必须要担责,雪崩中的任何一片雪花都不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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