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和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医护人员,必须要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方构成刑责;而随意殴打义务人员,需要情节恶劣,扰乱公共秩序才构成刑责。
如今处于防控疫情的重要阶段,为了保障疫情期间正常的医疗秩序,认为对于某些医闹行为可以直接援引《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该条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碍公务罪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无论伤医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随意殴打医生是否造成恶劣影响,只要实施这一行为,即需要承担刑责。当然,对于该罪名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其中最重要的适用条件有两项:一看是否处于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二看医护人员是否构成红字会工作人员。
对此,观点如下:
1、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之规定,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其中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而处于本次疫情中心的湖北武汉,毫无疑问适用“突发事件”这一情形。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字会法释义》,所有依法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不限于编制属于红十字会的自有工作人员,还包括配合红十字会履行法定职责的医护等其他工作人员,都属于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由此可见,正在履行救治工作的医务人员,也属于红字会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