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运动受伤,学校不担责该如何维权
1、如果孩子在校受伤属于以上学校该担责的情况学校拒绝承担责任,或者遭遇校园暴力等情况,家长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一方面,警方的介入会起到一定的公平性,保护受侵害的孩子;另一方面警方的调查取证过程可以固定证据,家长可以将报警记录、出警记录、审查讯问笔录等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
2、如果学校有侵权行为,可以向当地的教育部门、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投诉学校;还可以拨打当地投诉电话,向教育局反映情况。以及写信举报,或者登录当地教育局的官网,进行网上投诉。
二、孩子运动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如果中小学生在校或在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伤害了以后,责任应如何划分,学校又该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未成年人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结合加害人的因素,对学校的责任承担作出不同规定,就责任的区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将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并对其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即推定学校有过错并应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该条文的规定体现了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原则是以存在过错为前提。(过错责任原则)
3、针对未成年人在学校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责任,关于此种情形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从法律体系内部评价一致性的角度看,仍然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区别对待,即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第三人侵害场合,学校承担已尽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第三人侵害场合,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应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来承担。(补充责任原则)
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公平责任原则规定;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加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公平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