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史--对三代以内直系、旁系亲属的健康状况进行询问,尤其是遗传病、精神病和传染病史等。
血缘关系--了解是否近亲婚配,如果是则不可以结婚,这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健康状况--患有心、肝、肺、肾病或处于高血压急性期的患者,待病情痊愈后方可结婚;糖尿病患者宜在血糖控制较好情况下再结婚;患有先天愚型、严重精神病、麻风病、梅毒和红斑狼疮者禁止结婚。进行全面体格检查,了解发育是否异常,有无畸形。
生殖器官--判定是否有严重的生殖器官畸形和异常。患有无法矫正的生殖器畸形的人,不宜结婚,因为这些患者婚后不能进行正常的性生活,会造成婚姻不协调,甚至导致离婚,对生育也不利。
化验检查--双方查血、尿常规和肝功(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胸透视,女方还要检查白带。必要时查染色体、精液等。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