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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被拖车为什么不立案?

一、车贷被拖车为什么不立案?

车贷被拖车未达到立案条件是不会立案的,涉及到贷款方违约的是可以按照规定来拖车处理的。但车贷公司未经通知私自拖车违法,如果借款人遇到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去报警,也可以像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如果签订了《月供逾期扣车授权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协议。故车贷公司依据该扣车授权书,扣押借款人车辆的行为违法,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并赔偿由此给借款人造成的损失。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二、车贷合同签订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对于车贷的还款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当事人的之间签订的协议和有关要求来进行办理的,不同的车辆所认定的还款情况是不一样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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