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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图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绘、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透支经过银行两次催收并超过三月不归还。

二、信用卡诈骗可以减刑吗

信用卡诈骗被判刑,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 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综上所述,被判信用卡诈骗这类的问题应当在刑法法规的基础上,按照确有悔改表现的和重大立功表现的方面进行减刑。罚金的履行对于减刑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减刑后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但这不包括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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