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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及破产收费司法建设

核心内容: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意义重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法案室原主任朱少平指出,当前七八成的ST公司都要通过“破产-处理债权债务-置出原资产-置入新资产”的途径,有相当一部分ST公司通过破产程序起死回生。在本文中,法律知识网的小编将为您介绍当前的破产制度中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企业破产法》已实施六年,但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却呈现下滑态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数据显示,自2006年以来,破产案件已连续七年下降。2006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共4253件,到2012年已经下降至2100件。但同时,全国退出市场的企业数却从2006年的67.2万家上升至2012年的77.9万家。

“这个数据说明,破产法自2006年通过后,实施效果并不好。”在近期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办的“《企业破产法》实施六周年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曙光指出,市场要素尚未形成、地方政府的过度干涉、对破产的错误认识、法院独立公正性不到位、破产成本以及破产法不完善等诸多原因,导致企业走破产程序的比例并不高。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意义重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法案室原主任朱少平指出,当前七八成的ST公司都要通过“破产-处理债权债务-置出原资产-置入新资产”的途径,有相当一部分ST公司通过破产程序起死回生。

“破产并不意味着企业清盘。”北京中和应泰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许美征表示,破产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重整制度。目前监管方面比较支持上市公司将债务重组与同行业并购或资产重组相结合并同时进行的方式。

不少专家指出,为了突破制约破产法实施的困境,有必要从立法、司法、行政与市场四个方面改善破产法发展的环境。许美征指出,目前破产法面临着对管理人的定义不清、费用过高等多项问题,应该尽快制定重整管理人以及收费制度的司法解释。同时,法院强裁制度也应该进行调整。

李曙光建议,我国应该逐步成立独立的破产法院,使破产处理更加专业化。建议国家成立相关机构,推进破产法实施及案件跟踪,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同时应该逐步推出个人破产法及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他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将解决债务人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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